私募基金募集人法律风险(4):违法推广宣传
作者:Admin | 发布于:2015/5/23 10:51:34 | 点击量:

         华夏银行的理财风波被推到了聚光灯下,关于该起事件引发的投资者、基金管理者以及基金销售方的责任区分问题的探讨,将给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理财市场带来一次震撼和警醒。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发展的初期遭遇一些非理性事件的影响,将有利于整个市场去芜存菁,健康发展。

     纵观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的合法性问题在《证券法》及《刑法》中都能找到不少原则性的法律依据。这两年来,伴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快速发展,国家各部委又都出台了针对性的相关规定予以规范和约束。****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发布《****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院司法解释”),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又先后颁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53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864号文”),包括尚未正式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都进一步予以规范。
  不难看出,我国各职能机构一直在为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正常运转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做工作,但由于存在监管部门的不确定、法规体系不健全和不统一等原因,客观存在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方面的真空和无序状态,这更给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带来诸多不确定的风险。
   违法推广方式的法律风险
   2864号文明确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 司法解释明确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必须条件其中之一。
  从当前基金推介的情况看,通过推介会、研讨会、讲座是诸多基金管理公司和第三方理财机构一种常用的模式,短信、邮件、宣传单则是一种辅助方式。无论哪种方式,都有可能会陷于违规的范畴,不少第三方理财机构都通过邀请投资者加入会员或俱乐部的方式发送短信、邮件以及宣传资料,试图将潜在的客户从不特定对象变为特定对象,应该讲这是一种基金募集合规化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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