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涉外离婚律师:离婚协议违约金过高不受保护
作者:Admin | 发布于:2013/3/18 22:01:57 | 点击量: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黄明建律师   电话:15828608850)

约定违约金过高超过限度难兑现
  2009年,刘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生育一女。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在2011年1月4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王先生每月1日至5日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孩子18岁为止;如果王先生不按时给抚养费,要自愿承担违约金20万元。可从2012年4月开始,王先生**不给女儿抚养费,于是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前夫给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原被告明确约定了给付抚养费的期限及违约责任,被告迟延给付抚养费,存在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损失应为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20万元,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应被告要求,应予以降低。**终法院判决王先生给付违约金5000元。
  律师说法:约定违约金别漫天要价
  为了能****限度地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并不禁止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加上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但相应约定不能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比如,双方不可约定禁止双方再婚、禁止双方生育等。而像约定子女探望权、给付子女抚养费或给付一方经济补偿金等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
 
  本案中,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该约定的前提和内容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可刘女士**后没有拿到20万元,是因为这笔违约金“过高”了。
  法律规定,违约金的约定不能过高,可参照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都要有证据证明。
  如果实际损失无证据证明,建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为未付款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后,律师提醒,在协议中不要“漫天要价”,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要价太高将不受法律保护,**后可能落得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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