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中的税务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作者:黄明建律师 | 发布于:2013/1/31 14:13:52 | 点击量:

企业并购的动因很多,可以是为了追求规模经济,可以是为了实现多样化经营,也可以是为了获得****技术和管理经验等,但其目标只有一个,即追求企业利润的****化。而收问题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的实现,如果在并购前没有****审查企业的纳情况,则会使并购后的企业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因此,企业并购过程中,如何防范涉风险是并购各方应该重视的问题。
   
风险之一即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义务由合并后企业承继,增加了合并后企业的收负担。如果以公司合并形式进行并购,根据中国《公司法》****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如果合并之前的公司存在应纳但未纳的款,在合并之后,由于承继关系的存在,合并后的企业**会面临承担合并前企业纳义务的风险。
   
风险之二即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义务直接影响并购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如果以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形式进行并购及同一、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同样会产生一系列的收问题。****,一家企业通过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及控股合并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目标企业的损益变化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购后企业的损益。如果并购前的目标企业未履行其应尽的纳义务,并购后再履行的话,势必会减少并购后企业的损益。****,并购后企业集团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进行财务报表的合并,在这种情况下,并购前未尽的纳义务甚至会影响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
   
风险之三即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纳义务,将虚增目标企业的净资产,增加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如果目标企业存在应尽而未尽的纳义务,该纳义务实际上是对国家的负债,但并购前尚未在会计报表中体现。这直接导致目标企业的股东权益虚增,收购企业收购时将付出高于其实际净资产的收购对价,增加了收购成本。
   
风险之四即并购前目标企业应计而未计相关涉事项,不仅会增加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而且会增加并购后企业的收负担。如果目标企业存在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应摊未摊资产、少计未计可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少计未计未过期限的收优惠额等情形,在企业并购时将产生两个后果:****,目标企业存在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应摊未摊资产情形的,虚增了目标企业的股东权益,增加了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根据财政部、国家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200959号)的规定,因符合条件不选择所得清算而选择特殊性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在限额内弥补被合并企业未过期限的亏损额。该文件还规定,在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收优惠。因此,目标企业存在少计未计可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少计未计未过期限的收优惠额情形的,并购后企业可能少享受因并购的资产所继承的收权益,从另一角度来看,增加了并购后企业的收负担。
   
如上所述,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并购,如果并购前的企业存在重大的涉违法行为,即便当时未被务机关查处,在并购后一经查出,并购后的存续或新设企业都将承担巨额的财产损失或股东权益损失,甚至声誉损害。那么,中国现行法对款的追征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款、第三款规定,因纳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款的,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界定为纳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抗、骗的,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款、滞纳或者所骗取的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是通常所说的无限期追征。另外,涉及企业所得特别纳调整的,根据《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务机关有权在相关业务发生的纳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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