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反索赔须知
作者:黄明建律师 | 发布于:2013/1/30 21:21:39 | 点击量:

1、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工程索赔的法律特征
1)与工程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同,工程索赔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
2)与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的特点相比,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利益;
3)工程索赔必须依赖于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包括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
 
3、工程索赔事件及依据
 
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3条集中规定了工期索赔的事件和程序
 
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6条详细规定了工期和费用索赔的程序
 律师建议:
建设单位在进行反索赔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建设单位从工程的角度从哪些方面进行反索赔或者说从法律角度从哪些方面进行抗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索赔事件是否发生的证据;****,索赔是否符合索赔程序的约定;第三,索赔事件是否属于可以增加费用或者顺延工期的情况;第四,增加多少费用、顺延多少工期是否有证据证明。
同时,建设单位应当注意反索赔的时效问题,超过时效将导致丧失胜诉权。另外,如果合同约定了反索赔程序的,需要遵循反索赔程序。否则,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未按照程序提出反索赔是为放弃反索赔的话,建设单位的反索赔请求同样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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